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介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主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第一、二届长官为何厚铧。2009年7月26号崔世安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历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谁?
香港:第一届:董建华
第二届:董建华(后由于健康问题,由曾荫权代理)
第三届:曾荫权(至今)
澳门:
第一届:何厚铧
第二届:何厚铧
第三届:崔世安(已经获胜,于年底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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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组织体系。
【答案】: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组织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1)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担任,在当地经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其主要官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3)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议员由选举或委任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通过的法律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4)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与内地行政机关的区别,并联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与普通省的权力能不能做一下详细的比较。我很模糊
希望详细做个比较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而一般省份是没有这么大的权利的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1)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2)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4)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5)澳门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