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概述(化学品安全标签是针对所有化学品还是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概述

化学品安全标签主要包括名称、危险性级别等项内容,用文字、图形、数字的组合形式进行表示。
1.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定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销售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包括物质名称、编号、危险性标志、警示词、危险性概述、安全措施、灭火方法、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应急咨询电话、提示参阅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样式及基本内 容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格式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中文和英文的通用名称、分子式、化学成分及组成、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两个标志)。 2.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进行警示。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一般位于化学品名称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简要概述燃烧爆炸危险特性、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包括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若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填写生产应急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危险化学品标签的制作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 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 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印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
作场所安全标识中的中国国家标准GB2894-1996《安全标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自1996年开始实施。该标准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适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安全标志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化学品安全标签是针对所有化学品还是危险化学品

化学安全标签针对的是那些有害的化学品,或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化学品。这些安全标签是建立在我们安全操作的基础上,基础的安全操作就是不尝,不摸,不直接闻,远离火源,不轻易混合等。
那些没有或者省略安全标志的如葡萄糖,看似安全,但是胡乱操作的话葡萄糖会发生粉尘爆炸(这个发生概率很小但是不为0)。硫酸铜,铜离子对身体是有害的,但是硫酸铜上没有安全标签。不过,购买的化学试剂瓶上,都会有安全技术说明。
只要我们操作规范,有充足的化学知识,有安全防护措施,小心谨慎,即便是危险化学品也能安全操作
下图分别是危险品甲酸和非危险品碳酸氢钠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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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堆放很多研究用的化学原料,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
落实实验室每日自查、院(系)每周检查以及学校定期督查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整理形成实验室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实验室安全整改报告》。
各二级单位在重大节假日及寒暑假前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假期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定期组织校内外实验室安全方面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组,依次对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范措施落实见效,筑牢安全防线。

企业危险化学品全流程管理知识

危险化学品由于其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严重危害,其在生产、采购、储存、运输、废弃都有严格要求,一直是企业安全和环保监督管理的重点,我通过整理为大家分享企业危险化学品全流程管理知识,希望对大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有所帮助。

一、化学品基本信息

1、化学品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公示。

物理危险

指化学品所具有的爆炸性、燃烧性(易燃性或可燃性、自燃性、遇湿易燃性)、自反应性、氧化性、高压气体危险性、金属腐蚀性等危险性。

健康危害

根据已确定的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由得到的统计资料证实,接触某种化学品对人员健康造成的急性或慢性危害。

环境危害

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SDS是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的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

安全技术说明书一共有16个章节,分别为:

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黏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包括物质名称、编号、危险性标志、警示词、危险性概述、安全措施、灭火方法、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应急咨询电话、提示参阅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内容。

标签样例:

4、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销售与采购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例外条件: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购买实行许可制度。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 售单位;……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要求

1、储存要求

危险性不同的化学品,可以按隔离、隔开和分离等方式进行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不得混合贮存。

储存危险性不同的化学品仓库,须满足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剧毒性商品应转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仓储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仓库基本安全设置图示

2、运输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如下相应的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运输公司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同时张贴相应的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针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具体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得废弃要求

在国标《废弃化学品术语》(GB/T 29329-2012)中,对废弃化学品做了定义,是指丢弃的、废弃不用的、不合格的、过期失效的化学品,也包括包装化学品的容器,即包装袋、包装桶、试剂瓶、气体钢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废弃化学品与危险废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分。

1、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危险化学品在被抛弃或放弃之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生产企业在废弃其危险化学品后,要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依据《GB34330 固体废物鉴定通则》,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如若可以证明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用作原用途,则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

1、报警

①  事故时间、地点及单位;

②  化学品名称及泄漏量;

③  事故性质(外溢、爆炸);

④  危险程度及有无人员伤亡,

⑤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

2、紧急疏散

①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②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

③  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

④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⑤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3、现场急救

①  置神志不清的病员于侧位,防止气道梗阻,

②  呼吸困难时给予氧气吸入;

③  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④  心脏停止者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挤压

4、泄露处理

①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  若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应严禁火种、明火及任何其它形式的热源,以降低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

③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④  应从上风、上坡处接近现场,严禁盲目进入

5、火灾控制

①  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

②  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

③  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

④  灭火时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

6、泄漏源控制

①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②容器发生泄漏后,应修补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

7、泄漏物处置

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罚款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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