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 *** 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 *** 规定应当交由县(市) *** 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 *** 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浙江省物价局的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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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 *** 机构改革案〉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员管理主管全省价格工作副厅级行政机构
五、其事项
()省物价局设4处级直属行政机构: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局、省物价局本调查监审局、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局、省物价局投诉举报
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使用物价所专项编制共80名其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局30名、省物价局本调查监审局20名、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局20名、省物价局投诉举报10名核定述4直属行政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5名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价费[2007]13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 *** 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