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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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以下就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基本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建筑专业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建筑业的建筑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概况: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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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年限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更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更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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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

之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的除外。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分为控制性和指导性指标。为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落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指标为控制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不低于16%。
控制性指标一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一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定位和市场需求实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
(1)文化设施
主要指由 *** 投资(含区文化局和总工会),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文化科技站、图书馆、青少年活动设施等。
(2)体育设施
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
(3)教育设施
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控规中高中、初中及小学要落实,幼儿园一般不落实用地但在图则上应用符号表示。
中学用地面积一般为3.0ha,小学一般为0.8ha。容积率控制在0.2左右。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包括门诊所、卫生站、医院。门诊所在居住区一级必须设置,居住小区建议设置,医院设置,卫生站在居住组团级别必须设置。一般门诊所需要落实在用地上,卫生站在中用符号表示。
(5)商业设施
应将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指导性指标,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餐饮、菜场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结合设置。
(6)行政管理设施
居住区的行政管理设施配套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工商管理事务等。这些设施不需落实用地,只需在图则中用符号表示。街道办事处多与派出所起布置,其占地及面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规定。

以( )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A.安全
B.经济
C.方便
D.普惠
E.共享
【答案】:A、B、C
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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