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婚姻法可以一妻多夫制吗(请问新婚姻法一妻多夫制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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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婚姻法可以一妻多夫制吗

你都没领结婚证,婚姻是无效的,人家民政局都没给你登记信息,咋给你办离婚。
我国内地从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每一部婚姻法都强调结婚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符合一定的结婚程序。这些条件包括结婚年龄、单身身份、相互不具有近亲属关系、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这是因为婚姻既是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事关当事人双方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又是事关后代的健康与素质,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评价。因此,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要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新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条件。因此,男女结婚违背这些条件之一的,所缔结婚姻依法应为无效。新婚姻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和法律后果。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或者相互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者一方或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过,新婚姻法设立的婚姻无效未包括程序方面的原因,即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宣布其婚姻无效。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他们结婚那一天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共同生育的子女由当事人双方抚养教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同。

请问新婚姻法一妻多夫制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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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即只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者知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的,那么第三者只能向夫妻中举债的一方主张债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指的第三人是谁?

债务人啊

新婚姻法第三者

《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书面约定”需要公证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书面约定”是不需要工作的。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新婚姻法之一十九条

您好,新婚姻法是媒体误传实际指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本条之一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愈来愈重视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以婚姻合同变更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制,有权对夫妻的全部财产、财产的个别类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财产确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别所有制度。无论是对夫妻现有的财产,还是对夫妻将来的财产均可订立婚姻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财产分配各自所有,这个约定要怎么办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负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负债方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怎么规定第三者问题?

1、《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问题由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这个要看第三者插足的理解或者要看第三者插足达到什么程度以及 *** 足家庭配偶身份(如果结婚了话)
1、如果达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程度,那么构成重婚罪。
2、如果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果不是以上2类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对第三者的惩罚。
这是因为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或者说对于婚姻需要承担责任的是那个“出轨”的人,而不是第三者。
不是每一个在婚姻这个“围城”里的人都因为有了诱惑就放弃了忠实义务的。
婚姻是个绳子,但是是用来约束自己的。
抵御不了诱惑,需要怪的是那个不能抵御的人,如果怪诱惑,恐怕本末倒置了。
以上是法律第三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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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英文翻译~~~~~~~~

:gendercenter.sysu.edu./law/guonei/hunyin_e.htm

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

没有法律对第三者惩罚的条款,第三者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祝你好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几部婚姻法?

两部婚姻法,一部是1950年的,第二部是1980年的,2001年的是修改的。

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之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婚姻法对结婚有什么要求?

新的婚姻法取消结婚限制。
中国国家已经取消了婚姻限制,允许任何年龄的男女结婚。2018年1月1日,中国国家发布了新的《婚姻法》,取消了婚姻限制。根据新的《婚姻法》,任何年龄的男女都可以结婚,不需要经过家长同意。
新版婚姻法增加的条例:
1、生育登记不用结婚。
2、私生子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取消结婚限制也指办理生育登记的时候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
婚姻法的意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之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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