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最小化原埋唯饥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弯返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 *** 。工作需要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为前提,否则该项工作就无法进行,或者说国家秘密事项是该项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山行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___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
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最小化原则。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
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重要意义
1、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基本属性的必然要求。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据此可知,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了国家秘密的可控性。
一项国家秘密必须是国家能够管理和控制的信息,超出控制范围的信息就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国家秘密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才有意义,如果知悉范围过大,就会失去保密的价值。

2、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国家秘密实行精细化管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保证。
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限定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前提。
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的 ***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 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 *** 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一、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 *** 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更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 ***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的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什么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设区的市、自治液锋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处理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贺埋唤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规定: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禅凯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