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候开始的?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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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候开始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附加英文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4日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疑问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29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内容略)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发生一到四级工伤,终止劳动关系与保留劳动关系之间的待遇有什么分别?

广东省规定的发生一到四级工伤,A终止劳动关系与B保留劳动关系之间的待遇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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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劳动关系是与以前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工伤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休的过渡和政策的连续性.因为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保留劳动关系一项.
两者的区别是:身份不同,一个是A因伤退休人员;一个是B因伤退出工作岗位.
缴费不同,A个人不再缴纳各种社保费用,B还在缴费.
以后的工龄不同,A工龄(缴费年限)不再变化,B工龄还在增加到退休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B一样.
伤残津贴可能不一样:A要与解除时算得的养老金对比取大.
B要与退休时算得的养老金对比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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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政策连续性上做得不错!也谢谢出题者让我学习了!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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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及标准

法律主观: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可依法为其申请工伤鉴定;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依法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东莞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4号)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东莞市更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更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伤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 *** )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 *** 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 1 2

工伤 广东省潮州市8级工伤 工资2600 能赔偿多少钱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 *** 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更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是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8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11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15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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