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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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您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定我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有关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 *** 组织在粤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九)负责民间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指导、协助民间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民间组织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处
1、负责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的起草、公文流程、档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和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办工作;
3、负责局内党群工作和自身建设;
4、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负责起草地方性民间组织管理政策法规;
6、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局政务信息编发和宣传工作;
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
9、负责局信息化和民间组织数据库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11、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
12、负责民间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执业规划、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
13、负责受理对民间组织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移交有关方面查处;
14、起草行政处罚文书;
15、组织案件的听证、复议举证和应诉工作;
16、负责执法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17、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执行政策法规情况;
18、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 *** 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19、负责查处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20、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以及查处已撤销但仍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21、负责查处未经登记的 *** 上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
22、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23、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4、负责对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
1、研究拟定本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4、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和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5、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6、负责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8、负责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的业务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9、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
10、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11、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和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工作;
12、负责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地方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的指导工作;
14、负责联系落实省加强境外非 *** 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协助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
16、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
1、研究制定本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和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对已受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场考察、取证和核查工作;
4、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8、负责研究制定本省基金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10、负责全省基金会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
11、负责指导全省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12、负责承担慈善类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13、负责全省基金会的评估和财务审核工作;
14、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15、负责指导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6、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7、协助依法查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基金会违法违规行为;
18、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没有“民政部”这样的机构。国务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公务员吗

  是参公性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地称呼不同,有叫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有叫民间组织管理服务中心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家级机构。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 *** 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因素

二、我国社区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 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
我国的历史发展和行政特点决定了 *** 在社区服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 化的社区服务实践类型是我国社区服务发展进程中必要而又必然的形式, *** 对我国社区服务的发端与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 *** 在社区中的越位与缺位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已影响到了社区服务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
1、 *** 包揽了过多本应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对社区服务的行政干预依然严重
在我国, *** 的力量是极其强大的,而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这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强 *** 弱社会”的二元动力格局。 *** 通过街道这一派出机构,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标自上而下推进社区服务,甚至包揽了许多本应由民间组织承担的工作,如直接组织和承办社区文化活动、公益性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科普活动等。而 *** 越位所带来的往往是社区服务成本的增加和居民需求的低效满足。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区服务模式的影响,一些地方 *** 在开展社区服务时,没有深入细致地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社区的现实情况,在服务项目的设置上追求“小而全”,力图在社区实现服务的全能化。这种做法造成了很多无效供给,使社区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社区服务的健康发展。同时, *** 过多的资源投入,虽然可以快速推进社区服务的发展,但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不利于社区参与源动力的形成,容易造成社区对 *** 的高度依赖,一旦 *** 资源投入不足,社区服务也就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动力。此外, *** 在社区服务中行政化、政治化的动员方式,不利于培养居民的自发参与意识,不利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精神的形成,而且容易导致社区服务成为“应景行为”。
2、 *** 越位使社区服务机构的运营缺乏效率
实际上,我国很多社区服务中心是被当作基层 *** 的一个部门来对待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心的负责人几乎都曾经是基层 *** 的官员,由上级任命到社区服务中心任职,并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身份,有的甚至是公务员编制身份,享受着相应的行政级别的待遇。其他主要员工的使用也基本上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定夺的。这样一来,机构的行为显然主要是对 *** 负责而不是对社区居民负责,因而缺乏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设施利用率、提高服务机构运营效率的动力。可以想见,这种管理方式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机制,如果是非承包性的,尤其是那些作为 *** 部门“窗口”性质的服务机构,由于受到 *** 特别的惠顾,有可能不计成本地进行硬件投资,却根本不需要考虑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的效率;如果是承包性的,由于承包经营目标不明确,承包者往往只注重经济目标,无视社会公益目标,假公益营私利的现象司空见惯。当然,也有一些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中心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以契约方式界定街道办事处与事业法人的权限和责任。这种政事分离的做法是社区服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是,其体制仍属于行政分权式的,而且由于这样的社区服务机构既有运营收支平衡的压力,又有经营部分营利项目的权利,因此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区服务的福利性与公益性的倾向。
3、 *** 在社区服务政策的制定、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社区资源的整合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实践证明,在我国,社区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作为社区服务供给主体的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社区资源的整合等都需要 *** 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些地方 *** 在这些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的现象:首先,社区服务政策分类指导还缺乏应有的力度。由于缺乏分类指导政策,有些地方一谈社区服务,就笼统地认为是 *** 的事,把应由市场和社会提供的社区服务也包揽过来;而也有些地方一谈社区服务就认为是社会和市场的事,与 *** 无关,把应由 *** 承担的职能也推了出去;其次, *** 对民间组织等社区服务的供给主体培育扶持不到位。仅就资金扶持而言, *** 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尚未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 对民间组织的资助随意性较强,导致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第三, *** 在社区服务中的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社区服务涉及多个 *** 部门的工作,但由于各部门在认识程度和工作重点上的差异,加之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和发展规划,社区服务有限的资源难以实现合理配置,服务资源(人员、经费、设施)闲置浪费与社区居民许多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到社区服务的健康发展。这样, *** 在社区服务中就出现了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象:一方面, *** 通过其派出机构——街道提供社区服务,承担了一些本应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结果“吃力不讨好”,服务成本高,有时还不能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居民将社区服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归咎于 *** , *** 成为了矛盾聚集的焦点;另一方面, *** 将本该承担的职能,推给市场,导致社区服务出现营利化倾向,其福利性与公益性的本质属性受到了削弱。
(二)非营利性社区服务供给滞后
1993 年民政部协同十三个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提出把社区服务和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自此,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实体化发展方向逐步确立,同时,社区服务供给模式也随之发生转型,社区服务走出了 *** 包办式供给模式,市场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社区服务的形式走向了多样化。传统的 *** 行政 *** 和民政服务依然存在,便民利民服务、经营 *** 开始产生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以服务养服务”、“以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济效益为手段”这一指导思想下,市场机制被引入到社区服务中来,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社区服务资金的筹集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有效解决了社区服务 *** 的问题,为居民提供了专业化、个性化的社区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社区服务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在实践中社区服务开始出现营利化倾向,一些社区服务机构过多地追求服务利润而忽视了社区服务的福利性与公益性。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
1、对社区服务的定位尚存争议
社区服务发展到今天,既包括非营利的福利性、公益 *** ,也包括营利的经营 *** 。而社区服务到底应该如何定位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将社区服务只看作非营利 *** 的学者反对扩大社区服务的功能,认为如果要由福利机构来承担某种商业化的功能,则难于避免对其福利目标造成冲击,使具有福利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营利性的社会化服务争切‘蛋糕’,偏离社区服务的本质和宗旨,出现“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如果将社区服务仅仅界定为福利性、公益 *** ,势必导致 *** 财政负担沉重而使社区服务资金窘迫陷入生存困境。社区服务要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就应该走市场化、产业化道路,这才是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社区服务到底是属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还是属于产业体系,这在认识上一直没有形成共识。这种认识上的不明晰使得具体的实施者和操作者无所适从,也难以对社区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现行的做法是福利性的社区服务归民政部门管理,商业性的社区服务归工商部门管理,而那些既具有福利性又具有商业性的社区服务就不知道该由谁来管理了。
2、民间组织发育不足
提供非营利性社区服务的民间组织发育不足,这是目前福利性、公益性的社区服务供给滞后的主要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不愿承担、 *** 又难以承担的社区服务需求,常常成为困扰居民的难题,比如为社区中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的各类公益 *** ,因缺少有效的社会对接机制,现有的资源得不到利用,潜在的资源得不到挖掘,居民对这些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具有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等优势的民间组织理应是承接这类无偿或低偿服务项目的合适载体,它可以通过动员组织志愿者、义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社区服务。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间组织发育不足,资金缺乏,造成非营利性社区服务供给滞后。
(三)社区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不够,服务项目缺乏多样性
随着社区服务的深入开展,社区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社区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专业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虽然建立了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以 *** 人员为主体、以志愿者为基础的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但总体上,这支队伍仍处于追求数量扩张的外延型发展阶段。从人员构成来看,专职社区服务人员较少,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训练,难以为居民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 *** 人员主要来自从事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等,其中又以居委会干部为主。他们大多较为熟悉社会政策,受过较好的教育,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服务的专业技能强。但由于他们是 *** 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多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为目的,缺乏自觉服务的内在动力;志愿者是社区服务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自愿参与,为社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但这支队伍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人数较少,致使公益性社区服务的项目较少,水平较低;相关政策不健全,志愿者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参与机制,致使志愿者服务活动无法经常持久地开展等。同时,目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主要由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组成,他们大都没有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社区服务工作的专业训练,不能很好的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设置服务项目以及采用专业化的服务方式。而社区服务的项目涉及老年人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服务、家政服务、青少年教育以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等诸多领域,其中很多服务项目对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开展得比较普及、能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只是一些专业性不强的社区服务,如老人生活服务、家政服务和一些便民利民服务。许多社区服务中心把服务项目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却没有能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其中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

民间组织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历史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 *** 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据民政部官员乔申乾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3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有13万个,民间非企业单位10万个。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数字只是官方数字,实际上,中国的民间组织远远不止这些,这反映出中国 *** 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态度。
民间组织首先要面对的是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关涉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对组织的存在和功能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停留在国家与社会、民间对立和冲突的概念上,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的深入研究,一味地恐惧民间组织过多对 *** 和政党的权威领导的弱化。
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许可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民政部门登记。目前世界上各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分为三种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民间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为非法民间组织,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双重许可制增大了民间组织在成立时的负担和程序。事实上,一些民间组织很希望自己能去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由于手续繁杂或者说难以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简便易行的工商注册。说白了, *** 许可权的范围过大,对 *** 非法限制缺乏诉讼救济机制,结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都应当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这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业主委员会协会在不同省份的审批命运就可略见一斑。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是“部分许可制”和“部分登记制”。民间组织之所以在西方大行其道,源于其推崇结社自由的主张,是对市场失灵和 *** 失灵的补充。
与民间组织合法性相联系的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组织独立性问题。在中国市场化就意味着资金缺乏保障,就意味着 *** 可以甩掉负担,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缺乏资金运作。民间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并不等于民间组织在资金方面独立于 *** 。事实恰恰相反, *** 的资助是民间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经费30%以上来源于 *** 资助,德国为64%、法国为58%、英国为47%、荷兰为36%。在许多国家 *** 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法定的, *** 有义务支持民间组织。如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在资格认定、优惠待遇和监督管理上有一些条件。而这正是当前民间组织发展的软肋,民间组织的税收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 *** 在财政、税务、制度安排等方面不利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从目前来讲,与民间组织发展相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而监督系统薄弱。导致民间组织发展规模小、整体发育水平不高,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及边缘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则几乎不存在,远不能适应社区的发展。
三是民间组织内部权力限度。在审批过程中,业委会协会涉及到一个敏感话题,谁来监督协会?而这一问题正是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话题。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上,其他的很少考虑。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而当前很多民间组织不民间,甚至违规操作,不能代表利益群体的现象很多,如何限制和制约民间组织是值得立法和司法关注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手段还处于简单化的准行政色彩,缺乏司法审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组织的绩效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趋利化倾向。特别是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虽然有的民间组织非常认真、努力,但是由于管理能力有限,组织的项目或活动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比如我们的物管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等要么缺乏利益代表性,要么缺乏公益性,更多地成为 *** 在社会的延伸的‘腿’。据报道,深圳一些行业协会对 *** 部门依附性强、官办色彩浓、行业代表性不够、社会公信度不高;在全市137家各类行业协会中,只有20%左右的协会功能发挥基本“到位”。这种现象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是 *** 适应社会转型,沟通社区,发挥民间组织协商、沟通和整合社会功能的积极变化,成都业主委员会协会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但有待于 *** 的大力政策与资金和监督扶持,否则情形不容乐观。
社会和谐与社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情形下,偶然性与突发性的 *** 可能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威胁会来自于各种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这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该看到,这些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 *** 在如何控制社会 *** 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减少这种不和谐,避免出现政治失序或无序状态。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深厚的政策基础。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出,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且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 *** 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明确了解决的途径,之一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二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这标志着政党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同,也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时期。
事实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有许多对民间组织利好的消息值得一提,一是将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批准。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二是11月份《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日前经市 ***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将不再是“二 *** ”,行业协会与 *** 相关部门将完全脱钩,公职人员将退出行业协会。 *** 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听证的方式听取民意。 *** 对某些行业的调研和规划,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去开展。这两个利好消息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我们在昆山,有十几家建筑公司想成立个建筑协会,纯粹是民间组织,请问申请的条件(法律,注册等方面)。
全的话可以再加分的,万分感谢!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 *** 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 *** 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 *** 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见1201表)。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
4、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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